云南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管理规定
(试 行)
2011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增加导师的责任意识和岗位意识,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稳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且单位年度考核为合格;
2. 熟悉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3. 遵守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硕士研究生,能够承担硕士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积极参加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工作;
4.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已招生的导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培训。二级学院在每年上半年对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招生审查,以确定能否指导当年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审核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列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
5. 身体健康情况良好。
(二)年龄条件
1.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原则上不再继续招收研究生;
2.即将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导师,无法在退休前完成指导工作的,原则上不再继续招生;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招生,但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
(1)主持有正在进行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并保证在其退休时能对研究生指导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者;
(2)取得省市级及以上的名医、名师称号,或享受国突、国贴、省突、省贴待遇、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单位返聘并有条件配有第二指导教师者。
(三)学科范围
仅限于学校已有的具备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及相关学科;首次在校内跨二级学科招生者,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术型学位导师招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导师每招收1名硕士研究生,当年有可独立支配的经费应不少于0.3万元;
2. 近3年内应有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其中有1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根据最近期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根据最近期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认定),或者作为主编、副主编、编委撰写学术专著实际字数不少于1万字。
(五)专业学位导师招生除须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一)、(二)、(三)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从事本专业一线工作8年以上,且目前仍从事该专业的相关工作;
2. 具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相应条件(如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需要一定的病床或门诊,中药学、药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需要现场实践资源);
3. 近5年内有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根据最近期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或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根据最近期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认定),或者作为主编、副主编、编委撰写学术专著实际字数不少于1万字,或在中药制药企业或从事中药研究(包括栽培、制药、销售等)的企事业单位者,应提供相当水平的技改报告、研究报告、授权专利、产品开发、标准制定等。
二、招生指标限额
(一)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首次招生原则上招生不超过1人;
(二)我校跨学科遴选的硕士生导师或兼职硕士生导师(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每年招生不超过2人;
(三)每位硕士生导师年招生指标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三年指导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招生目录编制当年独立指导的研究生已毕业1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二级学院招生计划内申请增加招生指标:
1. 近3年所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被评为云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 正在主持国家级、省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或其它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
3. 近3年在SCI/S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中医类论文在影响因子≥0.4的国内核心期刊上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论文者;
4. 对应硕士学位点的学术带头人,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或以上级别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导师本人填写年度招生申请表,报二级招生单位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即取得当年招生资格。
四、其它
(一)年度招生计划、专业方向以及取得招生资格的硕士导师等招生信息将公布在我校招生简章中。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符合研究生招生政策的范围内,允许各招生方向在招生简章中结合本专业方向的特点或研究工作需要,对拟报考该方向的考生提一定的限制条件供其在报名时参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暂停或停止招生处理:
1.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检查或评估中,未达到合格者;
2.未参加学科、学位点建设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造假等严重违反科学道德或学术不端的行为,经认定属实者;
4.因导师未履行指导及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情况或导致学生在工作中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经学校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定属实者;
5. 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其它规定,情节严重者。
(三)二级学院若未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将根据情节在下一年度减少该部门所属学位点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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